|
|
協會章程 | |||
|
泰安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經2016年8月13日泰安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泰安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泰安市物協”。英文名稱:TAI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TAPM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泰安市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和相關行業的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士,依照法規和政策自愿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協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的登記機關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泰安市房產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泰安市。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泰安市泰山區環山路81號。郵政編碼:271000;聯系電話:0538-8889766。 第二章 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開辦資金:伍萬元。實行實繳制,出資者:泰安市華新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金額:1萬元;泰安市保麗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額:1萬元;泰安金山物業有限公司,金額:1萬元;泰安市諾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額:1萬元;肥城市廣廈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金額:1萬元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參與相關規范性文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六)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七)參與行業資質審核、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九)建立行業專家人才庫,組織專家學者參加政府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整理本行業最新科技動態和科研成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十)建設行業對外交流服務平臺,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涉及行政許可的事項,憑許可證辦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經營管理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為熱心本行業事業,并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職業經理人、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機構負責人。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活動、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協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 (二)1 年及以上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給予會員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的處分。 第十七條 本協會每年定期更新會員名冊,并在網站、會刊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對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會員管理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監事會以及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改選換屆和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數量一般不超過會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且應為單數。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七)決定設立、變更、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監督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會長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會的,經1/5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其決議須以無記名方式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蹤; (二) 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三) 被有關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 辭職; (五) 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六) 有證據證明有濫用職權或其他嚴重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于3人,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從理事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監事會主席1名。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協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協會發生違法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會長出現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職責或不適合繼續任職的,由1/5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以無記名方式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可對會長進行罷免。 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的會長的罷免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應嚴格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在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前,需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選舉后15日內須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后方能正式任職。 第四十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經監事會審核同意;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每年將上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于5月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會議,舉辦展覽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境外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協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團體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監事的查詢,本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財務獨立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因故不能設專職會計人員時,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回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服務性收入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督,并將有關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換屆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協會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選舉的時間和方式;成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監督委員會;審議選舉辦法草案;審議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三條 換屆選舉成立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主持機構。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會員提名,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人數為3至9人組成,且為單數,并推選1人作為選舉委員會主席。 選舉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職責,至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時職責終止。 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候選人的,須退出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審查會員代表資格,公布會員代表名單;接受候選人自薦或提名,公布候選人名單并介紹情況;組織會員代表參加選舉;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票工作,確認并宣布選舉結果;有關選舉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條 換屆選舉成立選舉監督委員會作為選舉監督機構。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選舉監督委員會應當由3人以上組成,且為單數。 第五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
|